訓練醫院
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1080216 經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91107 經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00117 經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10430 經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11015 經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20429 經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41123 經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91107 經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00117 經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10430 經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11015 經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20429 經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41123 經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壹、
醫院條件:
一、經衛生署教學評鑑通過之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為標準;基本上醫院應有胸腔科、病理科、放射科、呼吸治療科、肺功能測定、心電圖、心臟超音波、生理監視儀及加 護病房等設備。
二、手術教學方面:
- 年度大手術總數量需大於 350 例方具備訓練資格:
- 年度手術量 350–1000 例,可訓練 1 位住院醫師。
- 年度手術量 1001 例以上至未達全國前三名醫院者,可訓練 2 位。
- 年度手術量達全國最高前三名醫院者,可訓練 3 位。
- 年度肺手術(segmentectomy、lobectomy、bilobectomy 或 pneumonectomy),合計手數量需達 80 例以上。
- 食道癌手術切除與重建需達 10 例以上(含 10 例)。未達標準之醫院,需與高手術量醫院合作訓練,並向學會提出合作訓練計畫書佐證。訓練醫師於完 成訓練並參加考試前,須向學會提出訓練記錄證明(手術個案紀錄及指導醫師 /住院醫師簽名)。此規定適用於 115 年(含)以後參加甄試之住院醫師。
合作訓練醫院資格:
- 為期兩年之胸腔外科住院醫師訓練得於不同合格醫院(院區)採聯合訓練方式為之。主要訓練醫院及合作訓練醫院均須向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報備訓練員額及訓練時間,經本會核可後,將覆函核准主要訓練醫院及合作訓練醫院之報備資料,方可執行之。
- 合作訓練醫院應至少有一位以上之胸腔內科專科醫師及至少一位以上之胸腔外科專科醫師且具專科指導醫師資格。
- 手術量(不限術式)每年至少 50 例以上。
- 在合作訓練醫院中的受訓期間不得超過每年四個月。
- 合作訓練醫院須具備外科教學醫院之資格。尚未具備訓練醫院資格之合作醫院需盡快提出申請外科教學醫院資格,並於兩年內完成具備外科教學醫院資格,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具備外科教學醫院資格者,將取消其合作訓練醫院資格。
貳、
主要訓練醫院教學師資:
須有二位胸腔外科專科醫師(其中一位須具有本學會認定之專科指導醫師資格)和至少一位胸腔內科專科醫師。
參、
以上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評定,由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甄審委員會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