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 Taiwan Society of Thoracic Surgeons

訓練醫院

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1080216 經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91107 經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00117 經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10430 經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11015 經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20429 經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41123 經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50207 經第四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壹、

醫院條件:

一、經衛生署教學評鑑通過之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為標準;基本上醫院應有胸腔科、病理科、放射科、呼吸治療科、肺功能測定、心電圖、心臟超音波、生理監視儀及加護病房等設備。
二、手術教學方面:
  1. 年度大手術總數量需大於 200 例方具備訓練資格:
    • 年度手術量 200–350 例,可訓練 1 位住院醫師(每年須至高手術量大於 1000 例/年合作訓練醫院受訓,每年至少 3 個月)。
    • 年度手術量 351-1000 例以上,可訓練 1 位住院醫師,無須至合作醫院外訓。
    • 年度手術量 1000 例以上至未達全國前三名醫院者,每年可訓練 2 位住院醫師。
    • 年度手術量達全國最高前三名醫院者,每年可訓練 3 位住院醫師。
  2. 「主要肺手術」包含以下四大類:
    1. segmentectomy
    2. lobectomy
    3. bilobectomy
    4. pneumonectomy
    屬於 a 類醫院年度主要肺手術量需達 50 例以上(不包含 wedge)。
    屬於 b、c、d 類醫院年度主要肺手術量需達 80 例以上(不包含 wedge)。
  3. 各訓練醫院年度食道癌手術切除與重建需達 10 例以上(含 10 例)。未達標準之醫院,需與高手術量醫院合作訓練,並向學會提出合作訓練計畫書佐證。訓練醫師於完成訓練並參加考試前,須向學會提出訓練記錄證明(手術個案紀錄及指導醫師/住院醫師簽名)。此規定適用於 115 年(含)以後參加甄試之住院醫師。

合作訓練醫院資格:
  1. 為期兩年之胸腔外科住院醫師訓練得於不同合格醫院(院區)採聯合訓練方式為之。主要訓練醫院及合作訓練醫院均須向本會報備訓練員額及訓練時間,經本會核可後,將覆函核准主要訓練醫院及合作訓練醫院之報備資料,方可執行之。
  2. 手術量(不限術式)每年至少 100 例以上。
  3. 在合作訓練醫院中的受訓期間每年至少三個月。

貳、

主要訓練醫院教學師資:

須至少有二位胸腔外科專科醫師(其中一位須具有本學會認定之專科指導醫師資格)和至少一位胸腔內科專科醫師。

參、

以上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評定,由本會臨床能力暨甄審委員會評定。